合肥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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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发展的通知

2020-02-18 22:32:29

合建〔2020〕1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建设工程企业在满足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要求的条件和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后,有序开展复工复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备材料,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开展“不见面”审查、备案,需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政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

三、发动建设行业协会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方式联系对接企业,了解企业应对疫情需求,建立帮扶企业库,开展针对性帮扶。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帮助辖区企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台的相关帮扶政策;积极争取2020年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各类奖补资金提前兑现。

五、拟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导解决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工期延误、价格波动等潜在争议,化解项目结算价款争议,合理计量工程价款。

六、加大力度开展工程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协调辖区内企业保证金清退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积极主动联系相关企业,帮助到期未返退的单位尽快办理返退手续,市外建筑业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安排专班负责清退工作。

七、由市级建设部门审批或省厅委托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及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延期等业务,在有效期内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继续提交延续申请。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八、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贡献的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表彰,计入良好信用记录,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

九、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走出去发展、资质管理、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与省、市后续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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